取保候審的那些事
【取保候審情況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:(一)可以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;(2)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取保候審,未造成社會危險的;(3) 患有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、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取保候審不構成社會風險;(4) 羈押期滿,案件尚未審結的,應當取保候審。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(zhí)行。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(一)未經執(zhí)行機關批準,不得離開其居住的市、縣;(2) 如果地址、工作場所或聯系方式發(fā)生變化,應在24小時內向執(zhí)行機構報告;(3) 審訊時及時到達;(4)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的證詞;(5) 不允許破壞、偽造證據或串通。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節(jié),責令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規(guī)定:(一)不得進入特定場所;(2) 不允許與特定人員會面或交流;(3) 不允許從事特定活動;(4)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證件交由執(zhí)行機關保管。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(guī)定,已經交納保證金的,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,并根據情節(jié),責令其簽署悔過書、重新交納保證金、提供擔?;蛘弑O(jiān)視居住、逮捕。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(guī)定的人,需要逮捕的,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。 取保候審決策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、案件的性質和情節(jié)、可能受到的處罰的輕重、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,確定保證金數額。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(zhí)行機關指定的專門賬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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